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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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09 年5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 年第
43 号<关于公布《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 号修改单的公告>修改,修改内容
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说明
1)起草过程
本规程起草起始于 1998 年。2006 年 10 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规程由起草到批准,前后共八年,其间进行过三次征求意见。
2)起草原则
本着先进性、实用性、一致性来进行规程的编写。
① 先进性。先进性是相对于我国过去几十年执行的 JB 标准而言,随着七十年代末国外设备大量引进带来了按国外先进规范和标准生产的安全阀。不同规范、标准生产的安全阀,其质量及性能差异甚大,这已在 20 多年的实践中得到证明。近些年来,许多企业和一些设计院都要求关键设备和重要场合使用按国外先进规范和标准生产的安全阀,因而本规程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有关安全阀的先进标准和规范。
② 实用性。实用性的体现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安全阀制造厂在技术、加工设备、试验条件方面有限,而本规程内容着重于安全质量的要求,所以,在涉及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方面提出一些最基本的要求。重点在于考虑“安全质量”。
③ 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编写过程中是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主要是考虑到与现有相关规程及管理办法的一致性。
在编写过程中,本规程的名称进行过多次更改,最终的名称反映了本规程的重要性。
(2)规程正文
这个规程正文的篇幅非常少,只有一页多纸,一共只有九条,大部分条款是靠后面的附件作支撑,所以分量还是很重的。
第一条说的是《规程》制定的依据,依据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 2003年3月 11 日以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自 2003
年6月1 日起施行。2009年1月 24 日以国务院令第 549 号公布修改内容,自 2009 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二条规定了本《规程》适用的范围:《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0.02MPa 的安全阀。
一般安全阀标准规定的最低适用压力是 0.1MPa,考虑到目前在国内仍在使用的重锤式安全阀,故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02MPa”。
GB/T 12241、GB/T 12243、JIS B 8210、API 标准规定最高工作压力(整定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而 ISO4126-1 的 2004 年版本,规定整定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
第三条说明了规程所包含的内容,一共八方面内容,具体就是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其安全技术要求列于附件 B 中。
本规程最初讨论稿起始于 1998 年 11 月,2002 年 6 月的初稿内容均仅包含设计、制造、检验和运行等四部分,2003 年 1 月,将初稿的内容扩展到包含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各个方面。随后依据各方面意见,充实和完善了对安全阀的技术要求内容。
第四条明确了制造单位取证要求,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许可证等级划分与审批权限以及取证程序。
· 取证要求——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管理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颁发许可证书。
· 等级划分及审批权限——制造许可分为 A、B 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和境内 A 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 B 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取证程序—— 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在附件 C 中有明确规定。
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的四种情况。
·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 1 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制造许可要求。
·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D。
第六条明确了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要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的要求试制产品并约请型式试验。
本条明确了型式试验的程序。
第 1 号修改单对本条增加了以下内容:“鉴定评审机构在评审时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校验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从事维修、校验人员的取证要求
·校验单位条件——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 以及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
第 1 号修改单对本条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安全阀使用单位具备安全阀校
验能力,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 对从事维修、校验人员要求——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安全阀校验方法列于附件 E、附件 F、附件 G 中。第八条明确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规程解释。
第九条明确了规程从 2007年1月1 日起开始实施。
第 1 号修改单的修改内容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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